手机版 | 首页 | 登录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公益组织工作人员为什么需要高工资?

来源: 社会资源研究所 时间: 2016-08-05 16:42:00 阅读量: 125


C035.tmp.jpg

在中国,人们对“公益组织”的认识是同“公益”“志愿”“慈善”相联系的。《辞源》中将“公益”解释为“公共之利益”,这就表明它是相对于个人之私利、私益而言的。中国较为早的“公益”用例见于鲁迅的文章。譬如,鲁迅的杂文《准风月谈•外国也有》中说:“只有外国人说我们不问公益,只知自利,爱金钱,却还是没法辩解。”而在现代社会,学者们对公益的概念提出了新的解释,彭柏林,卢先明,李彬等在《当代中国公益伦理》一书中将“公益”界定为“公益救助”“主要指以非政府或民间的形式对社会弱势群体实施人道救助”;刘继同认为“公益应该是服务于社会,关注弱势群体,最终实现社会关怀”。可见,从传统中国社会背景下的公益演化到现代社会人们对于公益的普遍理解,无不有浓厚的道德色彩。这种承袭下来的对于“公益的认识方式”,使公益行为和公益组织常常同“做好事”“志愿性”“慈善”等词汇联系起来,而这些词汇本身也宣明了一种行为上“绝对利他”的特质。因此,目前在社会当中有很多人认为公益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不能有工资收入的,或者只能拿少量的工资,其内在逻辑是:公益是出于利他动机的高尚行为,这种高尚行为应该是源于人的悲悯之心和情怀[1],是具有高尚德行的人主动承担的额外社会责任,因此这种行为不应该附加额外的条件,对于主动承担额外社会责任的人也无需给予物质上的回馈,因为如果将公益行为用物质来等价交换的话,那么就很难区分公益行为的施予者到底是出于利他的情操还是物质的吸引了。


这种逻辑的产生跟人们从传统到现代对公益一词产生的刻板印象,以及古代中国社会治理中过分强调道德情操的作用有关。在此情况下,为了维护公益行为的“纯粹性”人们习惯对于公益行为的主体进行道德上的赞美,而不是从物质的角度进行回馈。而在现实操作层面,很多人对于公益组织工作的认识大都停留在提供直接的资金支持、提供受助人所需要的帮助等,而在他们看来这些工作并不需要什么技术就可以完成,而这种“简单化”的认识,使得部分视界褊狭的公众对于公益组织工作人员获得物质激励显得尤其的警觉。近些年来随着公益事业不断朝着专业化方向演进,公众对于公益组织的态度也稍微宽容一些,能够接受公益组织中的工作人员领取少量的薪水,按照这种趋势,如果随着公益领域的健康发展,公众对于公益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待遇将有一个理性的认识过程。但在“郭美美事件”后,一系列的公益“丑闻”被暴露在大众面前,使得本来利好的局势变得更加紧张,此时公益组织的人员工资待遇问题变得非常敏感。


讲到这里,有人会说,公益组织本来就是凭情怀做事,所以现有的工资水平也是公益组织工作人员通过理性的选择所达到的均衡工资。这种说辞成立的前提是可以证明公益组织的工作人员是完全的“公益人”而不是“经济人”,如果不能证明这一点,也就不能因为一个人具有公益情怀,就可以认为其对物质的要求就该很低,或者人为地压低其该获得的物质回报,这无异于是一种道德绑架的行为。


如果将关注点放到公益组织工作本身上来,可以发现,公益组织中的工作是更具有难度和挑战性的。区别于行政体系,公益组织关注于公共的利益,但它却没有公权力;区别于市场体系,公益组织需要用到大量的金钱去解决社会问题,但它却经常需要面临资金的压力。而在具体递送物资和服务的过程中,也必须具备一套非常专业的技术手法才能将稀缺的资源配置到最大化。而现实中,低水平工资状态的维持在目前以及可预见的未来将会产生以下两种趋势:公益组织的人员流动率增大和公益组织的成本增加,这种成本不仅仅包括显性成本也包括隐性成本,而这种结果无疑是伴随着人员流动率增大而产生的。这两种趋势对于公益组织来讲无疑是非常有害的。因此若要打破这种僵局,就需要对公益组织当中人员获得相应的工资水平以及获得必要的物质奖励有一个清晰、理性的认识。


公益组织作为区别于市场主体-企业、行政主体-政府的第三部门,其发育和发展不仅代表了民间力量在解决政府和市场力所不能及的领域内发挥着日渐重要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可以看到通过公益组织的发展将有效地带动社会组织和社会治理体系的转型。公益领域的特殊性在于其在发展过程中受外界舆论和公众认识的影响非常大,而公益组织在面对外界压力时又显得比较弱势,这正是公益组织发展需要经历的疼痛期。而越是在此番的洪流中,越应该彰显本色,通过不断地增强自身专业性和能力,在戮力前行中获得理解和尊重。



[1]根据《现代汉语用法词典》的解释,情怀指的是:某种感情的心境、心怀。本文所指的公益情怀指的是对公益事业抱有理想和热情并具有一定奉献精神的心境。


(注: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社会资源研究所”,作者:周晋三)

356 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