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始社会里,平等、忠诚、团结互助、尊敬老人是氏族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他们认为,对氏族内部的老、弱、病、残的供养是每个成员共同的责任和任务。在氏族内部,每个成年者都尽自己的能力去创造社会财富,老有所养,少有所托,孤寡残疾之人都得到氏族的供养,童叟之辈都得到氏族的关爱,享受着一定的社会福利保障。
先秦时期
先秦时期是指夏、商、西周、春秋、战国直至秦统一以前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这一时期萌生的社会慈善活动及其思想,对于以后历代慈善事业的兴起和发展起到了奠基的作用,影响至为深远。
西周时期,社会慈善和保障益见规模,并初步形成了一种制度和模式。在西周的统治机构之中,设有地官司徒掌管荒政、安抚民众等。周代还有“养疾”──即帮助国人消除灾难和疾病的惠政。
春秋战国时期,慈善事业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在救灾减害方面,有平籴(平籴制度,是诸侯国将丰年与灾年各分成大、中、小三等,丰年由官府买入粮食,灾年则由官府卖出粮食)和通籴制度。
在恤老慈幼方面,不独使特殊群体如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还对年长的老者格外关注,对慈幼事业也十分重视。春秋战国之际,古代中国对老人的养恤措施,经历夏、商、周数百年的发展已至为完备,且形成制度。不同年龄的老人有不同的称呼,以示尊重,并给了老人相应的优抚。同时还依据年纪和生理状况的不同给予相应的饮食待遇和日常护理。除此以外,春秋战国时还继承着三代以礼养老的遗制。春秋战国时期,有关儿童慈善方面的政令及实施已相当丰富。诸侯各国对慈幼工作都极为重视,推行鼓励生育的政策,对生育的妇婴给予特别照顾,免征幼儿的算赋。
两汉时期
两汉时期,由于统治者的重视、提倡和在自然灾害的刺激下,古代中国的慈善事业得到了较大的发展。汉王室对仓储机构的建立非常重视。宣帝(公元前73年至前49年)时,政府开始大规模兴建“常平仓”,以备灾荒赈恤之用。这一制度一直伴随两汉王朝始终两汉时期,医疗救济事业也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官方和民间的医疗救济慈善行为已经常见诸于史册。两汉时期,恤幼养老方面取得了一定的发展。
魏晋南北朝时期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慈善史上一个重要的历史时期。慈善事业在此期间得到较大的发展。
在灾荒救济方面,这一时期继承了前朝的政策并有所发展,南北朝时期,设置了义仓。各政权频频开仓赈贫。
在医疗救济方面,南北朝时期出现了专门收容贫病者的慈善机构──六疾馆。
在统治者的倡行之下,类似的慈善机构比较普遍地建立起来。
在养老恤孤方面,在建康专门设立了赡恤孤老的机构──独孤园。
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慈善事业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佛寺慈善活动的兴起和盛行。不但佛寺众多,而且还借助权贵的支持,形成了势力雄厚的寺庙经济。这一时期中国佛教寺院的慈善救济活动的范围非常宽广,主要在方面:济贫救灾、施医给药、规诫杀戮、劝善修德。
隋唐时期
隋唐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经济繁荣,政治稳定。统治阶级为了笼络民心,巩固其统治,也对广大民众普施恩惠。因此隋唐时期慈善事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隋唐时期,佛教慈善事业在赓续前代已有的慈善活动时又有新的变化和发展。寺院除了竞相对民众广布施舍,开展慈善救济活动之外,还开始在寺院内建立具固定场所的慈善机构──悲田养病坊(一个集赈恤、收养贫困者和废疾老人于一体的慈善机构。)
唐代的佛教慈善事业还表现在济贫活动方面。如开元年间,五台山清凉寺曾设粥院,在灾年周济贫民。社邑的济贫活动也是唐代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邑由僧人和民间佛教信徒自愿结合而设。社邑除了供奉佛事外,主要是从事民间经济活动和生活互助。
隋唐两代在恤老、慈幼、施药等慈善事业方面也非常重视。在恤老方面,政府制定了法律上和礼仪上的若干规定,对这些无依无靠、无家可归者进行安抚。政府还经常组织和举行一些尊老敬老的礼仪或慈善活动。在慈幼方面,主要是在灾荒期间由官府出资为饥民赎子。在医疗方面,主要是在瘟疫流行之年,官府派医到疫区治疗和命令地方郎中就近舍药防疫。
中后唐时期,民间社会的慈善活动还开始突破地缘和血缘的限制,救济范围有了新的扩大。
两宋时期
两宋官方的慈善事业
宋朝奉行以文立国的政治理念,并将儒家仁政思想渗透贯彻于一些政策诏令之中,政府也非常重视风俗教化的功能。因而,官方慈善事业比较发达。
宋朝中央政府相继设置了福田院、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和慈幼局等慈善机构。其规模之大、设施之全、内容之广,在中国封建社会无一朝能出其右。
政府也非常重视和经常开展带有慈善性质的赈灾活动。仓廪制度是备荒救灾的根基和保障。常平仓、义仓在两宋时期虽非常设,但在慈善救济方面仍起一定作用。而且救济方法较以前有一定改进,开始以工役救荒。这一时期官府的赈济活动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那就是政府也对边陲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进行了相当程度的赈济。
两宋的民间慈善事业
两宋时期民间慈善事业发达的另一标志就是许多封建官绅出私资,购置田产,设义庄,赈济和安抚贫穷不能自给的族人。
义庄主要是适当供给一些日常生活及婚丧喜庆所需之物。义庄一般还设置义学、义塾资助本族贫寒弟子入塾习业,对学习优秀和获得功名者给予奖励。义庄在一定范围内发挥了慈善救济的社会功能,是民间慈善活动一道独特的风景线。
慈幼局是宋代又一重要慈幼慈善机构。临安慈幼局是官方创办的最早最著名的一处。这是南宋政府明令建立的育婴慈善机构。它的经费来源于官府,由官府补贴领养幼婴者一定的钱米。宝祐四年,理宗又颁布诏令,要求天下诸州广设慈幼局。于是,以慈幼局为典型的宋代慈幼机构逐渐在全国推广开来。
宋代另一个重要的慈幼机构是建康慈幼庄。慈幼庄利用没官田产作为资金收养遗弃婴儿。为了保证慈幼庄良好地运转,真德秀制定了一整套制度,对幼儿的抚养方式、收养年限及病故问题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加上实施得力,使建康慈幼庄得以“逾四十年,相仍不废”,在宋朝慈善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宋代还有几处较为重要的育婴慈幼机构。一是湖州婴儿局,由湖州通判袁甫创设。其收养对象是道旁被遗弃的幼婴。二为宝庆慈幼局,由知府赵粤始创。对湖南一带的慈善育婴事业产生了积极影响和推动作用。
金元时期
相对于慈善事业发达的两宋时期和其后的明清时期,金元时期的慈善事业显得要逊色一些。金元两朝也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恢复和继承了原有的传统慈善事业。
在赈灾方面,金朝的慈善救济措施主要有赈贷、平粜,调粟就食等措施。从总体上看,元代统治者对社会慈善事业的关注要逊色于宋代。当然也不能一概而论。在元朝所有的皇帝之中,元世祖忽必烈是比较重视恤孤赡老的,多次发布诏令,要求地方政府设置慈善机构,对鳏寡孤老、妇幼贫子予以安抚和救济。为了使收养鳏寡孤独的养济制度落到实处,元代更在法律上做了规定。
元代还有专门的官吏“经略使”负责救济孤寡。元朝慈善事业可圈可点之处是其慈善医疗事业。统治者在全国普遍设立了惠民药局,并派有专人“提领”管理。
在灾荒救济方面,元代亦照前朝旧例在全国各路、府设常平仓。在灾荒之年,政府调粟拨资对灾区百姓进行安抚和救济。
明清时期
明清时期的官方慈善事业
明清时期的统治者对慈善都较为重视,不但恢复和发展了前朝的一些官办慈善机构,而且创设了一些新的官办慈善机构。
养济院是在明代由官方倡设的抚恤孤老的慈善机构。该制度由朱元璋创设,并且终明一世,这种养济院在全国不断得到推广和普及,在兴盛时期达到了各州县都有一所,个别财力宽裕的州县则有两所。
明清政府还设立一些恤病助丧慈善机构,这类机构主要有惠民药局、漏泽园等。
漏泽园亦称义冢,最早见诸于北宋,以后历代都有。明代承袭前制,于县治城厢荒地广设漏泽园。明时期的漏泽园管理制度并不明晰,尚不及宋元之完备。明末清初,迭经战乱,百姓流离失所,漏泽园制度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江浙一带的漏泽园自宋至清都延续弗衰,较全国其他地方的情况要好些。
明清政府还设有栖流所,专门收养外来无业或乞食之人的慈善机构。栖流所在一些地区更发展成留养局。栖流所主要分布在京畿重地和各省交通要道以及灾害频繁之地区。栖流所主要收留过往贫困流民,给他们提供容身之地和米食、衣被、柴薪等物,使其免于寒冷、饥饿。
明清时期的民间慈善事业
明清时期的民间慈善团体和机构主要有普济堂、会馆、义庄及各种善堂善会。
普济堂大多数由地方乡绅集资创办,影响最大的是京师普济堂。会馆最早出现在明永乐年间,是各省缙绅为便利同籍应试士人旅居而在京师与各省城要地创设的。入清以后,由于流官制度的实行和社会经济的繁荣,会馆之设再趋兴盛。会馆通过举办各种慈善活动来联络乡人,敦洽乡情,促进同籍人事业的发展。一般来说,各种会馆都设置有慈善机构,力行善举。会馆主办的慈善活动主要有助学、助丧、施医、济贫等四个方面。
义庄由北宋范仲淹首创,此后,各地设义庄置族(义)田渐成风气。义庄的慈善活动具体言之,有赡贫、恤病、助婚丧、养老、劝学、救急等。
宋明以来,佛教、道教的劝善书在江南地区的民间社会非常盛行。善书的广泛流行以及社会各阶层的回应,以致善堂林立,善会风行。
明清的灾荒赈济
明清两代是中国自然灾害的频发期。明清两朝的统治者也承续前朝各代的荒政措施,从备仓积谷,发仓给粟,煮粥应饥等方面对灾民进行救济。
朱元璋建立明朝之后,各地的义、社、常平仓在政府的督导下,逐渐得到了恢复。明宣宗时期,周忱奏请在苏、松、常三府设置济农仓,得到批准。其后,济农仓在各地逐渐推广,在全国其他各府州县都有。
明正统年间,朝廷又设立预备仓,其办法大略与常平仓相似。
清入关以后,常平仓、义仓、社仓等在全国各地照例设置。清代的仓储制度,历经康、雍、乾三朝,到18世纪后期已相当完备。政府控制的官仓除例设的常平仓以外,还有新设的京通仓、旗仓和营仓等。
明清时期,地方士绅和商贾逐渐成为大灾期间赈济和灾后重建的重要力量。明中叶后,商人也成为地方社会赈济活动的一支重要力量。
绅商大规模地参与地方社会的灾荒和捐助、赈济是在入清以后。清代绅商捐输赈济几乎在全国各地都有例证。而且绅商认捐的数额一般都比较大,如汪应庚一次性就捐银六万两。
明清的育婴事业
育婴事业源于中国古代的溺婴之劣习。育婴慈幼事业在两宋比较发达,但在元明两朝走向了衰落,直到明末,育婴慈善事业才逐渐复苏。
16世纪末17世纪初,受西方耶稣会传教士的影响,一些封建士大夫如李之藻、杨廷筠等人成立育婴组织。周孔在苏州推行育婴事业。蔡琏在扬州创办了育婴社。
育婴事业大力振兴是在清朝立国之后。溺婴之俗在清朝时达到了极致。清代育婴堂在顺治年间就已出现,至康熙、雍正两朝,江南各府州县治大都创设育婴堂,至雍、乾之交,各地形成了兴办育婴事业的高峰。清朝中后期,全国各地成立的育婴机构多种多样,如六文会、济婴堂、保赤局、救溺会、救婴局等。
清代育婴堂的性质大致经历了从民间慈善到官督民办的转换。在经费来源上,清朝前期,许多育婴堂的经费都是由地方捐助的,乾隆以后,官方的资助在逐渐增大。在管理运作上,育婴堂一般延请地方乡绅担任首事,轮流主持具体事宜,地方官员也参与其事。
清代各育婴堂的育婴方式基本上可以划分为堂养、寄养、自养三种。堂养即由育婴堂把弃婴留在堂内,由首事雇人哺养;寄养即由首事雇人带回家养育;自养即由生母领费自乳。
江南地区的育婴慈善事业在全国范围内是最为突出的。这一区域的育婴机构不仅立足于以县治为中心的城区厢关,而且延伸到了都图里甲一级。也就是说这里的慈幼机构,形成了一个结构合理、体系完善的育婴网络。
近代
中国慈善事业的近代化发轫于晚清光绪初年民间社会兴起的大规模的义赈。
晚清义赈开始突破传统的地域性的赈灾模式,破除了狭隘的地域观念。传统的慈善事业开始向近代慈善事业转化。
而真正具有近代意义上的慈善事业则出现在戊戌期间。在戊戌维新的影响下,中国传统慈善机构出现了转机,慈善事业出现了新的变化和气象。一些维新人士较为系统地论述了慈善事业的功能和作用,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慈善机构的主张,进而导致了人们的思想──特别是慈善界人士,及慈善事业的变化,酝酿和萌生了近代色彩的慈善理念。
随着维新运动的失败,慈善事业曾一度衰落,但在以后的自治运动和新政的推动下,又得以恢复和发展。旧式的善堂、善会开始转变为近代新型的慈善团体。
进入民国以后,慈善事业开始向制度化、法制化转变。政府设置了专门的慈善机构来管理慈善救济,并制定了相关制度。同时还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民间慈善团体的法规。民国前期还开展了比较广泛的慈善救济,特别是灾荒和兵灾救济。
抗日战争爆发后,数以千万计的民众被迫流离失所,救济难民成了这一时期慈善事业最重要的内容。国民政府和民间各慈善团体对难民,特别是难童给予了相当多的救济和帮助,使许多难民得以在战火中幸存。这一时期的慈善事业还包括各慈善团体掩埋死尸等善举。
抗战胜利后,面对战争留下的千疮百孔,国民政府成立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接受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无偿提供的各类食品、棉花、运输器材等物质援助,以重建和平家园。
与以济贫助困、赈灾救荒为主要内容的中国传统慈善事业相比,近代慈善事业的内容要丰富得多。一方面继续重视传统型的慈善活动;另一方面,则将范围拓展到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工商经济等方面,不断设立慈善医院、慈善学校、慈善工厂或习艺所等,同时实施了许多以工代赈的工程,让实物救济和劳务谋食相结合。
现代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遭受暴风骤雨的革命斗争,许多民国年间创办的慈善机构已处于瘫痪或解散状态。1950年,政府将救济福利事业提上日程,对旧有的慈善机构进行了接受和改造,并新建了一些社会福利机构,颁布了《劳保条例》和《劳保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等相关法规。然而,新中国建立后的慈善事业由政府完全包办,民间慈善事业的独立地位被否定,走的是一条慈善福利国家化的道路。
由于计划经济时代,政府的大包大揽,慈善事业偏离其本义,衰熄的征兆已有显露。及后来极“左”思潮和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慈善事业陷入停顿,以致销声匿迹长达30年之久。在这期间,中国内地不存在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民间慈善组织,也没有出现有组织、有规模、经常性的慈善活动。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确立,极“左”思潮的澄清,拨乱反正工作的开展,政治空气的和缓,改革开放的全面展开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使慈善事业的复兴具备了条件。以1981年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成立为起点,内地的慈善事业逐步走向了复兴。
1994年中华慈善总会创立后,民间慈善机构(包括省级慈善机构和地方性慈善机构)纷纷建立,慈善活动也频频开展起来。内地的慈善事业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发展期,并将沿着非政府化、法制化、专业化、普及化的方向向前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