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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博爱行动义工管理办法(2016)

来源: 中山博爱行动义工 时间: 2016-04-14 14:34:16 阅读量: 754

中山博爱行动义工管理办法

(2016)

 

为加强我市博爱行动义工队伍的管理,促进我市博爱行动义工服务工作的开展,推动博爱行动义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内涵

“博爱行动义工”是在中山市民政局指导下,由慈善总会推动,组建出于奉献、友爱、互助精神和社会责任的义工队伍,为有需要帮助的社会人士开展相对固定、持续、有针对性的志愿服务。

博爱行动义工是指由博爱行动义工队管理,不计物质报酬基于道义、信念、良知和责任,为改进社会而提供服务,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和个人技术特长的人和人群。

二、基本条件

  1、自愿加入博爱行动义工队,认同和支持博爱行动义工队的服务理念;热心公益事业,具有爱心和无私奉献精神。

2、具备参加义工服务的相应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具备相应专业技能者优先。

  三、招募及注册、年审。

  1、招募方式。根据服务需要,通过社会公开招募、网站注册、个人推荐等途径。

2、登记程序。义工应征者可主动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身份证明,有特殊技能者提供专业技术证书,填写《中山市博爱行动义工申请登记表》,接受义工基础培训、经审查同意后登记成为准义工,建立义工个人档案,同时在中山志愿服务网上录入信息。

3、义工注册。准义工在博爱行动义工的管理平台(“志愿中山”和“中山志愿服务网”)的记录时数,年度统计满48小时或以上,可以申请注册成为正式博爱行动义工。

4、义工年审。博爱行动义工每年度服务时数达48小时或以上可以通过年审。

四、工作内容

  1、义工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特长,通过无偿的方式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外来务工人员、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低保低收入家庭等为服务对象;以社会救助、博爱公益、敬老扶幼、医疗保健、心理咨询、法律援助为重点服务领域,提供形式多样、切合需求的义工帮助和服务。

  2、根据义工队的安排,参与博爱宣传、善款筹募、扶贫济困等义工服务工作。

  3、承担临时性、突发性义工服务任务(如大型公益活动、救灾、紧急救援等)。

4、从事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义工服务工作等。

五、权利和义务

(一)义工权利

  1、参加本队组织的各项义工服务活动和其他公益活动。

  2、参加与义工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

  3、参与义工服务的组织和管理,对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并进行监督。

  4、参与义工服务计划的拟定、执行及评估,获得所参与服务活动的完整信息。

  5、请求帮助解决在义工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6、获得所从事义工服务工作所需的物资和安全保障。

  7、有需要及困难时,优先获得义工帮助和服务。

  8、有退出博爱行动义工服务组织的自由。

9、其他应当享有的正当权利。

(二)义工义务

1、遵守本义工队管理办法,自觉参加有组织的义工服务活动。

2、每年参加义工服务时间累积不少于10小时。

  3、履行义工服务承诺,完成安排的服务工作。

  4、尊重服务对象的权益,保守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5、不出现向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现象。

  6、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义工队的有关规定。

7、妥善使用和保管义工工作证和服务手册等带有博爱行动义工标识的物品。

  六、行为规范

  1、言行文明,服务热情。服务时态度热情、友善,努力提供一流服务,展现博爱行动义工队伍的良好形象。

  2、文明礼貌、衣着整洁。开展服务时佩带中山市博爱行动义工证和穿着义工工作服。

  3、服从安排,遵守纪律。按时参加活动,因故不能上岗,需提前通知大队和服务对象。

  4、团队协作,互相帮助。义工之间在提供义工服务时要密切合作,互相帮助,共同做好工作。

5、平等相待,谢绝馈赠。尊重服务对象的信仰、风俗和个人生活习惯,不将自己的价值观、生活习惯强加给对方。严格保守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不向外泄露。廉洁自律,不以任何理由收取服务对象的钱物或委托服务对象办私事。

七、义工的劝退

义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本队教育无效的,可对其进行劝退: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义工队的工作安排;

2、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经济损失或影响本队声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年服务时间不满10小时;

4、开展服务时多次被投诉或3次以上年服务开展成效评定为差;

5、利用博爱行动义工服务名义从事盈利性或非法活动的;

6、违反本队博爱行动义工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八、组织与管理

(一)组织架构

  博爱行动义工分为两层管理制度:

1、博爱行动义工总队设在中山市市慈善总会。

博爱行动义工总队职能:为博爱行动义工服务提供政策层面和制度层面的支持;主要负责全市博爱行动义工队伍的组建、活动策划、协调及审批、服务质量及规范性监管;统筹全市博爱行动义工的培训、评价、保障、表彰等管理工作。

    2、各镇区以社工站点设立自己的博爱行动义工服务队,在博爱行动义工总队的统一管理下,负责服务区域或单位内义工的招募、培训、使用、建档等工作;采集、核对和分类服务对象信息;配对和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义工服务。

(二)组织管理

1、博爱行动义工队伍对义工申请人在从事博爱行动义工服务前组织义工基本知识和制度规范培训,经培训合格后纳入组织管理,建立义工个人档案。

2、博爱行动义工参加义工服务后,由所属的博爱行动义工队伍进行服务时数、内容等服务信息的登记,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

3、博爱行动义工队以纸质档案和电子化并行的方式对义工队伍和义工服务进行管理,依托全国志愿者队伍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及中山志愿服务网逐步实现网上注册和管理,促进义工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4、博爱行动义工使用中山市博爱行动的统一标识。开展义工服务活动时,义工应佩带和穿着博爱行动义工的工作证和工作服。

5、博爱行动义工的培训工作主要由博爱行动义工总队统筹、各服务队具体组织和开展,对博爱行动义工申请人进行基本的义工理念培训,定期向登记义工提供义工服务相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向义工骨干提供专门的培训,提高义工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6、博爱行动义工应逐步落实和保障义工的权益。探索和完善注册义工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义工在本人需要帮助时,优先得到义工队和其他义工的服务。

7、义工在组织安排的义工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所属义工服务队承担责任;义工服务队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义工追偿。(根据“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8、如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对义工造成损害,义工大队应当支持受损害的义工向有关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9、义工可在所属博爱行动义工队伍指导下参加管理工作,成为管理型义工。发挥管理型义工和义工骨干的能动性,探索义工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九、考核和表彰

为了弘扬博爱行动义工无私奉献、服务他人、服务社会的精神,博爱行动义工总队将根据义工人员服务的时间、服务的质量和服务社会的成绩,分别授予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及五星级博爱行动义工称号(详见下表),成绩特别突出的,可授予中山市博爱行动优秀义工或功勋博爱行动义工的荣誉称号。

 

中山市博爱行动星级义工评定标准表

累计服务时数   (小时)

授予称号

颁发证书

100

“一星级”

博爱行动义工

“一星级”博爱行动义工荣誉证书

300

“二星级”

博爱行动义工

“二星级”博爱行动义工荣誉证书

600

“三星级”

博爱行动义工

“三星级”博爱行动义工荣誉证书

1000

“四星级”

博爱行动义工

“四星级”博爱行动义工荣誉证书

1500

“五星级”

博爱行动义工

“五星级”博爱行动义工荣誉证书

 

1、在年度内从事博爱行动义工服务成绩突出,对社会有较大贡献和各方面反映良好的博爱行动义工人员,经综合评选和考核授予“中山市博爱行动优秀义工”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

3、坚持博爱行动义工服务年限较长,对社会贡献和社会影响较大的五星级博爱行动义工,经综合评选和考核后可授予本队“中山市博爱行动功勋义工”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十、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解释权属于中山市慈善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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