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民政厅2016年在全省范围内启动为期3年的“专业社工、全民义工”试点工作。
2、中山“专业社工、全民义工”试点工作,我市建立了由市民政局统筹谋划,市慈善总会贯彻落实,社工机构具体执行,社义联动共同推进的试点工作体系。
3、中山市民政局推进“专业社工、全民义工”试点工作,计划于2018年完成9个领域试点工作。
4、“助人自助”是社会工作者(社工)的宗旨。助人自助的原意是社会工作者协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促进自立。
5、社会工作是一种职业,根据人事部、民政部相关文件精神,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6、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等级分别是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
7、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等级考试一般定于每年六月进行。
8、受不同地域文化影响,志愿者的称呼也略有不同,志愿者的称谓有:义工、志愿者、志工。
9、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参与、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持之以恒。
10、“国际志愿者日”为每年的12月5日。
11、中山博爱行动义工的服务理念是博爱、奉献、责任、成长。
12、“中山博爱行动义工”是在中山市民政局指导下,由慈善总会推动,组建出于奉献、友爱、互助精神和社会责任的义工队伍。
13、博爱行动义工试点工作从2014年3月时候开始推动。
14、中山市构建“专业社工、全民义工”“4+N+N”服务体系。其中“4”指4个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领域。
15、中山的“专业社工、全民义工”工作选取了4个领域作为试点,分别是:“火炬开发区助残”、“石岐区居家养老”、“东区全民治理”和“中心城区社会救助”。
16、从2017年1月1日起,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896元。
17、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可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18、从2017年1月起,我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是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19、从2017年1月1日起,我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范围调整为896元-1344元。
20、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标准是按照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公布的低保标准的差额给予救助。
21、我市最新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是2016年11月24日开始实施的。
22、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已经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满足这条件的能申请特困人员供养。
2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无劳动能力的我市户籍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居民符合我市特困人员供养的申请条件,有劳动能力的不属于该申请范畴。
24、本市户籍低保、低收入对象每次申请市级临时困难救助标准是家庭人数X3个月低保标准。
25、本市户籍非低保、低收入对象每次申请市级临时困难救助标准是家庭人数X3个月低保标准。
26、已领取本市居住证,并在我市参加工作或参加社保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口对象,每次申请市级临时困难救助标准是:不超过家庭人数X3个月低保标准。
27、本市户籍低保、低收入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内能申请3次市级临时困难救助。
28、本市户籍非低保、低收入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内能申请2次市级临时困难救助。
29、已领取本市居住证,并在我市参加工作或参加社保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口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内能申请2次市级临时困难救助。
30、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收入家庭成员。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不属于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
31、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在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治疗)时不能使用“一站式”结算服务。
32、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镇区财政是救助医疗自费费用。
33、低保、低收入对象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镇(区)级救助标准是不低于医疗自费费用的50%。
34、低保、低收入对象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时,市级救助标准是医疗自付费用≤2万元的救助70%,>2万元部分救助80%。
35、特困供养人员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时,市级救助标准是医疗自付费用≤2万元的救助70%,>2万元部分救助80%。
36、低保、低收入对象申请市级重特大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是20万元。
37、特困供养人员(三无、五保)申请市级重特大医疗救助后,剩余所有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由镇区财政给予100%救助。
38、普通困难家庭申请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家庭成员中过去1年因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单次或累计超过家庭过去1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以上。
39、普通困难家庭申请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时,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成员中过去1年因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单次或累计超过家庭过去1年可支配总收入60%以上部分,市级救助比例为70%。
40、如某普通困难家庭符合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申请条件,该家庭过去1年可支配总收入是2万元,家庭成员中过去1年因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是3万元,那么该家庭能申请到的救助金额为1.26万元。
41、普通困难家庭申请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总计不超过1套。
42、普通困难家庭申请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家庭成员名下存款、有价证券、基金人均不超过我市12个月的低保标准总额。
43、普通困难家庭申请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是20万元。
44、普通困难家庭申请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可提供过去1年的医疗费用单据。
45、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总计2套的,不符合申请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
46、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标准包括紧急救助、口粮救助和衣被救助:其中衣被救助要求保证灾民有衣穿,重点救助御寒衣被。
47、自然灾害发生后,紧急转移救济费每人每天一般不超过25元。
48、自然灾害发生后,口粮救助标准是每人每天500克大米。
49、我市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补贴针对于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
50、申请双低家庭危房改造可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51、申请了双低家庭危房改造后,改造补贴标准范围内,不需要自己出费用。
52、如果家庭有3个人,可以申请55平方米面积的家庭危房改造。
53、遗体消毒、清洗,遗体接运属于免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之一。
54、免费殡葬基本服务中遗体存放的天数为3天以内。
55、免费殡葬基本服务中30m²遗体告别厅可供市民免费使用1小时。
56、骨灰寄存的免费服务形式有海葬和树葬。
57、本市户籍非农村“五保”对象的骨灰可享受市殡仪馆思亲楼10年以内免费寄存。
58、惠民园墓区墓位所有权属国家所有,用户只有使用权。
59、惠民园墓区墓位10年为一个周期,申请人需一次性缴纳墓穴使用费及墓穴管理费。
60、提倡文明祭祀,鲜花拜祭,做到“四不得”。四不得中包括不得不得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得焚烧纸扎祭品;拜祭后必须收拾好个人物品(如香炉,花瓶及其他祭品),不得在墓位上长期摆放;不得在墓地上燃放爆竹。
61、重度残疾人(1-2级残疾人、1-6级残疾军人)护理补贴从2017年起调整为每月200元/人。
6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从2017年起调整为每月150元/人,补贴范围“低保”家庭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残疾人。
63、申请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事宜,申请人可委托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委托人代为办理。
64、申请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需要逐级审核,审核程序为:镇(区)民政部门初审→市残联审核→ 市民政局审定→财政分局拨付。
65、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是按季度发放的,发放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
66、2017年,各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不得低于全省最低水平,其中孤儿集中供养要达到1450元/月。
67、2017年,各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不得低于全省最低水平,其中孤儿分散供养要达到880元/月。
68、各地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统一按本地孤儿基本生活散居供养标准执行。
69、当前我市的老年人群体基数大,呈现增长快的趋势。
70、建立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基本原则包括:保基本、可持续发展原则和属地管理原则。
71、建立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底,全市以镇区为单位,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的基础上,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
72、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主要用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护理及服务补贴。
73、特困人员和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轻度失能老人按每月 100元/人给予补贴。
74、特困人员和低保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按每月60元/人给予补贴。
75、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1.5倍以内)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年人按每月60元/人给予补贴。
76、各镇区民政部门自收到《老年人补贴申请表》初审意见后,在 1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请人的补贴资格和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
77、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双方年龄应满30周岁。
78、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79、中山市市民收养福利院孤儿可在中山市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80、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收养。
81、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和送养人解除收养关系时,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收养人同意。
82、依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
83、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84、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85、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86、安置在每个寄养家庭的被寄养儿童不能超过三名。
87、寄养协议必须约定对被寄养儿童安排试寄养,实施试寄养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日。
88、寄养家庭有协议约定的事由在短期不能照料被寄养儿童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必须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短期养育服务。短期养育服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
89、寄养家庭不履行《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和协议约定的义务,由寄养家庭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可以解除寄养协议;对被寄养儿童造成人身侵害的,应当赔偿。
90、收养关系当事人包括收养人和送养人。
9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18周岁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92、丧失父母的孤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93、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4、2000年1月1日,李女士在公园捡拾到一弃婴,正确的做法是:应及时与发现地的派出所联系,由公安部门对弃婴的身份进行核查甄别。若有意愿抚养,可通过合法途径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95、寄养家庭在寄养期间必须履行相关义务,需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定期向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
96、寄养家庭需具备的条件包括: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中处于中等水平以上;主要照料人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
97、救助站救助的原则是自愿、无偿救助原则。
98、务工不着,找不到亲友抚养的人员属于救助站救助的对象。
99、遇到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时,可告知、指引他来到救助站求助或直接拨打救助站24小时工作电话88201184或者主动拨打110,寻求警察帮助。
100、救助站能为受助人员提供符合食品卫生的食物以及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宿;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救助。
101、城市里,遇到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不应直接送入救助站救助。
102、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解决其基本生活困难的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103、救助站所救助的对象是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不包括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的人员。
104、小华刚来中山因钱财被盗在街上流浪,前往救助站求助。面对救助站提供的生活照料,小华萌生了长期逗留的想法。实际上,小华的想法是错误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助人员来站救助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
105、小林发现一个小孩在街上流浪乞讨,第一时间拨打110,通知警察将其送往救助站。小林的做法是正确的。
106、小李独自一人来中山务工,还没地方落脚,碰巧遇到台风暴雨天气,他可以到救助站申请救助。
107、小李发现患有老年痴呆的父亲外出失踪多日,家属追寻、报警求助未果,此时他还可以选择前往救助站通过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寻亲。
108、小张以流浪乞讨为生,面对救助站工作人员向其提出来站救助,小张断然拒绝,此时救助站不可以强行带其入站进行救助。
109、中山市救助管理站具有灾害避护功能,如因灾或需避寒、避暑、避雨、避风的群众可到救助站求助。
110、寻亲的有效途径可以包括到救助站查询;到公安派出所登记失踪人口;网上登陆全国寻亲网查询;关注“今日头条”,留意“头条寻人”官方账号,了解寻人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