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是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作为与捐赠财产相并列的捐时间、捐服务的活动,志愿服务与慈善精神高度契合,最能体现慈善活动本质特征,是慈善活动的重要方式。
慈善法作为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涉及志愿者或志愿服务的条款共有13条,分布于第一章总则、第七章慈善服务和第十一章法律责任。其中,第一章总则的第一条,表明保护志愿者合法权益是立法目的之一;第十一章法律责任有4个条款,规定了泄露志愿者隐私、不依法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慈善服务中的侵权行为、强行指定志愿者提供服务等法律责任;第七章慈善服务的8个条款,集中规定了慈善法有关志愿服务的制度框架,是慈善法中关于志愿服务的核心条款。在该章中,慈善法从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的角度切入,重点突出了招募注册、管理培训、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安全保障和人身保险等四方面志愿服务的重要制度。这些制度充分体现了志愿服务的人身性、无形性、过程性和风险性等独特属性,回应了志愿服务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在慈善法规定的四方面制度中,招募、注册是志愿服务的前提。慈善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可以自己提供或者招募志愿者提供……”第六十五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通过招募,慈善组织可以收集积累志愿者信息资源,逐步建立数量充足、长期稳定、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服务规范的志愿者队伍,为开展慈善服务提供充足人员保障。通过对志愿者年龄、技能、特长等相关信息进行注册登记,慈善组织可以根据志愿者的服务意愿及其专业特长为其安排合适的服务岗位,使志愿服务资源得到合理配置,避免重复浪费,并能在需要时为国家在更大范围内及时整合、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慈善服务奠定志愿者资源的信息基础。同时注册自己的相关信息也有助于增强志愿者的归属感,促进志愿者主动约束和规范自身行为,积极改进服务态度,增强服务技能,提高服务质量。
培训、管理是志愿服务质量的保证。慈善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第六十六条规定:“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第六十七条规定:“志愿者接受慈善组织安排参与慈善服务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慈善组织作为慈善活动的规划、指导和调动者,应当结合志愿者的身体条件和专业特长等情况安排适宜的服务内容;同时应对志愿者进行必要的基础培训和专业培训,通过培训使得志愿者掌握慈善服务的基本知识、志愿服务的理念,强化服务精神、提高专业技能,确保服务的质量。
记录、证明是志愿服务价值的体现。慈善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工作,对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的有关具体信息予以记载,在志愿者因升学、就业等有需要时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回应了社会现实需求,为志愿者激励回馈提供了依据,体现了社会对志愿者服务价值的认可和尊重,也推动了志愿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发展。
保险、保障是应对志愿服务风险的有效手段。慈善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通过对慈善组织设定法律义务,要求慈善组织为参与慈善服务的志愿者提供必要条件,购买相应保险,用多种机制和途径保障志愿者合法权益,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志愿服务过程中的风险,可以打消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的顾虑,保护志愿者权益,激发志愿者参与服务的热情。
慈善法通过规范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服务的权利义务,保障了服务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强了社会各界对志愿服务的理解和认识,引导保护了人们从事志愿服务的积极性,有助于全社会形成支持志愿服务和参与慈善事业的良好氛围。今后一个时期,志愿服务工作将以慈善法为指引,进一步推动立法和政策创制,推动完善以《志愿服务条例》制定与实施为核心,以志愿服务相关政策为配套,以志愿服务标准体系为补充的志愿服务法律政策体系;进一步深化志愿者队伍建设,不断壮大队伍规模、提升队伍能力、优化队伍结构;进一步拓展志愿服务平台,大力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广泛设立志愿服务站点,推进志愿服务与互联网融合创新发展;进一步创新志愿服务发展机制,建立健全志愿服务项目化运作机制、完善社会工作者与志愿者协同服务机制、大力推广“菜单式”志愿服务机制、探索发展志愿服务互助循环机制,促进志愿服务活动深入开展。
(作者系民政部社会工作司司长)
来源中国社会工作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