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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慈善法撬动第三次分配?

来源: 公益慈善论坛 时间: 2016-10-22 00:28:00 阅读量: 238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民建中央副主席 辜胜阻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慈善制度建设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呈现诸多亮点:将“共享发展”理念写入立法宗旨;采用“大慈善”概念,把公益领域纳入到慈善范围;明确了慈善组织的直接登记制度;规定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的资质和法定义务;规定了对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的税收优惠等促进措施。慈善法的出台有利于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为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

慈善法实施有利于撬动第三次分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分配可分为三次分配。初次分配是由市场按照效益进行分配;再分配是由政府通过税收和财政支出,以社会保障等转移支付的形式进行的分配;第三次分配是通过个人收入转移和个人自愿缴纳和捐献等自觉自愿的方式再一次进行分配,包括扶贫、助学、救灾、济困、解危、安老等形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要以法兴善、以法促善、依法行善、依法治善、善法善用,推动慈善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具体而言,可以此为契机,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着力。

完善税收激励机制,加强政府财政扶持,调动捐赠人的积极性。税收和慈善密切相关。要制定具体化的配套税收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简化慈善捐赠免税政策程序。要降低企业和个人的非税负担,加快社会保障改革进程,使企业和个人有更多的财力投入到慈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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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培育和规范各类慈善组织,规范和丰富慈善募捐活动,完善慈善体系建设。慈善组织是慈善法规定的慈善募捐的主体,要按照慈善法要求,出台相关细则,规范慈善组织的募捐活动。要完善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合规使用捐赠物款,加强人力资源建设,推进慈善行业的规范化、法治化、专业化发展。要引导规范网络慈善等新慈善形态发展。

大力发展战略性慈善行为,使慈善行为与经济目标兼容,提倡义利兼顾,推进志愿者服务工作发展。要大力发展战略性慈善行为,树立积极主动的长期战略性捐赠理念,变外部驱动力捐赠为内部驱动力捐赠,变利他型捐赠为互惠型捐赠,变单一的资金型捐赠为资金、技术、产品和服务四位一体的复合型捐赠。要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构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志愿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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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评估监督机制,强化信息公开,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民政部门要依法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财政、税务部门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税收优惠等情况监督管理。要发挥行业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要开辟通畅的问责和投诉渠道。要建立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机制,明确公开的内容、时限、途径。逐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慈善组织内部控制、社会舆论监督多方协同的监督机制。

重视慈善事业理论研究,培育慈善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慈善氛围。要深入研究慈善捐赠对于缩小贫富差距、强化第三次分配的重要作用。要加大宣传慈善典型,培育慈善文化,在全社会形成勤劳工作、乐善好施、互助友爱、回报社会的良好风气和捐赠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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